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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有分享過關於中國大陸行銷廣告文案的一些禁用關鍵字,不只文案,其實只要是宣傳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內容,兩岸的法規也不盡相同。廣告內容可能危害人身安全、財產安全,洩露個人隱私,跟色情賭博相關的跟台灣一樣,都受到限制。

以下為各位整理大陸廣告內容中絕對不可出現的13條禁忌:

 

1. 廣告中禁止出現有中國大陸的軍旗、軍歌、軍徽樣式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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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發佈母乳替代用品的廣告。

3.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佈跟煙草、吸菸的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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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禁止利用不滿 10 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品牌廣告代言人。

5. 禁止在中小學校、幼稚園內進行廣告宣傳行為,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課內外教材、課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佈或者變相張貼廣告都是被明文禁止的,當然公益廣告與政策宣導除外。

6.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禁止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禁止以電子資訊方式向其發送廣告。

7. 禁止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8. 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療效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字眼。

9. 禁止教育、培訓廣告對升學、通過考試等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利用研究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10. 禁止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含有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

11. 禁止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佈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路遊戲廣告。

12. 在針對不滿 14 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中禁止含有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或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的內容。

13. 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電信業務業者、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者資訊傳輸、發佈平台發送、發佈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也就是不能靠本身業務所獲得的技術或資訊優勢,進而非法發送廣告訊息。

轉自 : 
CXT MEDIA 媒體觀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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